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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生成软件著作权保护边界:从典型判例看行业合规新方向

软著政策研究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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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6-02-23
梳理近年AI软件著作权核心判例,解析司法实践中对AI生成内容权属、侵权认定的关键标准,为企业与开发者提供合规参考。

AI与法律合规场景图

随着生成式AI技术的爆发式普及,AI辅助甚至自主生成的软件作品数量呈指数级增长,与之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纠纷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新热点。不同于传统人工开发的软件,AI生成软件在权属认定、独创性判断等核心问题上存在诸多模糊地带,近年多起典型判例为行业划出了清晰的保护边界,也为市场主体的合规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。

典型判例一:AI生成代码的权属认定标准

2025年,国内某科技公司A诉某AI工具平台B侵犯软件著作权一案引发行业广泛关注。原告A公司主张,其通过自研AI代码生成工具,结合人工筛选的训练数据、自定义的生成参数,最终生成了一套适用于智能物联网设备的代码库,并完成了软著登记。被告B平台未经许可,在其官方教程中使用了该代码库的核心模块用于案例演示。

法院审理过程中,核心争议点集中在“AI生成代码是否构成受保护的作品”以及“原告是否享有合法权属”。原告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:包括训练数据的筛选规则文档、127次参数调整的日志记录、人工对生成代码的优化修改痕迹,以及最终代码库与AI自动生成初始版本的对比报告。法院最终认定,原告在AI生成代码的过程中做出了具有独创性的选择,而非单纯依赖AI的自动化输出,该代码库符合《著作权法》中“作品”的构成要件,原告享有AI生成内容权属,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。

典型判例二:AI辅助开发软件的侵权认定误区

2024年,个人开发者张某诉某互联网公司C侵权一案则暴露了AI软著保护中的常见误区。张某称,其开发的一款AI辅助编程工具享有软著,而C公司使用该工具生成的电商后台管理系统代码,与张某工具中的预设模板构成实质性相似,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。

但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。法院认为,张某仅拥有AI辅助编程工具本身的软著,而C公司使用该工具生成的代码,是基于自身输入的业务需求、自定义的功能参数以及后续的人工优化完成的,该代码的独创性来源于C公司的个性化选择,而非张某开发的工具模板。同时,张某未能举证证明C公司生成的代码与工具预设模板存在实质性相似,仅以“使用同款AI工具”为由主张侵权,缺乏法律依据。

从判例看AI软著保护的核心逻辑

梳理上述两起典型判例可以发现,司法机关在认定AI软件著作权保护时,始终围绕“人类独创性贡献”这一核心原则展开。无论是AI生成的内容还是AI辅助开发的软件,只有当人类在创作过程中做出了具有个性化、独特性的选择——包括训练数据的筛选、生成参数的设置、作品的人工优化等——而非单纯依赖AI的自动化生成功能,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。

这一逻辑不仅与传统著作权法的“独创性”要求一脉相承,也适配了AI技术的发展特性。AI本质上是一种工具,其生成内容的独创性最终取决于人类用户的干预程度:当用户的干预足以使作品体现出其独特的思想表达时,该作品便具备了受保护的基础;反之,若仅为AI的自动化输出,则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。

AI软著合规的实践指引

这些判例不仅为软著侵权认定提供了明确标准,也为企业和开发者的合规操作指明了方向。对于使用AI技术开发软件的主体而言,需重点关注以下几点:

首先,建立AI开发全流程的证据留存机制。企业在使用AI生成或辅助开发软件时,应留存好训练数据的筛选记录、参数调整日志、人工优化的修改痕迹等所有体现人类独创性贡献的证据,以便在权属纠纷中证明自身对作品的合法权益。

其次,明确AI生成内容的权属划分。若涉及多方合作开发,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AI生成内容的权属归属,避免因权责不清引发纠纷;对于企业内部使用AI生成的作品,也应建立相应的权属管理规范,明确不同岗位员工在AI开发过程中的职责与权益。

最后,合理区分AI工具与AI生成作品的边界。AI工具本身的著作权归属于工具开发者,但使用AI工具生成的作品,其权属则取决于用户的独创性贡献。开发者在推广AI工具时,应避免对工具生成内容的权属做出误导性承诺;用户在使用AI工具时,也应清晰认识到自身对生成作品的责任与权益。

在AI技术快速迭代的当下,理解并遵循司法实践中的AI软著保护规则,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、保护创新成果的关键。未来,随着AI技术的进一步发展,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也会不断完善,但目前而言,从典型判例中提炼的核心原则,仍是市场主体合规发展的重要依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