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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赋能时代,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的适配与实践指南

软著政策研究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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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6-02-22
立足AI技术迭代背景,解读现有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在AI软著领域的适用逻辑,探讨权属认定、侵权防控等核心问题,为行业合规提供参考。

软件著作权保护相关图

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渗透,软件产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,同时也给传统的软件著作权保护体系带来了全新挑战。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作为我国规范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法规,在AI生成软件大量涌现的今天,其适用边界、规则适配等问题逐渐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。

一、AI生成软件:软著保护条例面临的权属认定难题

传统软件著作权的权属认定基于“自然人创作”的核心逻辑,条例中明确规定,软件著作权归属于开发者,即直接进行软件开发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。但在AI技术语境下,大量软件代码、模块由人工智能模型自动生成,开发者更多扮演“指令输入者”“参数设置者”的角色,而非直接撰写每一行代码。这一现实场景对现有条例中的权属规则提出了挑战:AI生成的软件是否符合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中“作品”的定义?其著作权究竟归属于AI模型的开发者、指令输入者,还是视为公有领域内容?

在实践中,已有企业尝试为AI生成的软件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,但部分案例因权属界定模糊被驳回。现有条例并未针对AI生成内容的权属作出明确规定,仅依据“由开发者独立开发,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”这一标准,难以直接覆盖AI生成软件的场景。例如,某科技公司通过GPT-4生成了一套企业管理软件的核心模块,其代码的创造性究竟来自于AI模型的训练数据、模型本身,还是输入的指令?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该模块能否获得软著保护,也考验着条例在新场景下的适用性。

二、AI软著侵权判定:条例规则的实践适配

AI技术的普及也导致软件侵权行为呈现出新的形态,给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中的侵权判定规则带来了挑战。传统的软著侵权判定主要围绕“接触+实质性相似”原则展开,但在AI场景下,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:例如,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为AI模型的训练数据,生成相似功能的软件模块;或是通过AI工具对已有软件进行“洗稿式”修改,规避“实质性相似”的认定。

根据条例的规定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、修改其软件作品均构成侵权。但在AI训练数据涉及他人软件的场景中,这种“使用”是否属于条例所禁止的“复制”行为?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标准。部分法院认为,将他人软件纳入AI训练数据,如果未进行大规模复制和传播,属于“合理使用”;但也有观点认为,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软件著作权的不当利用,应当被认定为侵权。这种争议的根源在于现有条例并未预见到AI训练数据使用这一新型行为,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则边界。

此外,AI生成软件的侵权认定还涉及到举证难度的问题。传统侵权案件中,权利人可以通过源代码比对证明实质性相似,但AI生成的代码往往经过模型的“再创作”,与原始软件的代码结构、变量命名等存在差异,如何证明二者的实质性相似成为新的难题。此时,AI软著保护不仅需要依赖条例的现有规则,还需要结合技术手段(如代码溯源分析)来强化侵权判定的准确性。

三、优化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,适配AI产业发展

面对AI时代的新挑战,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的优化完善已刻不容缓。首先,应当明确AI生成软件的权属规则:对于由人类指令驱动、且成果体现了人类创造性选择的AI生成软件,应当将著作权归属于指令输入者或相关企业;对于完全由AI模型自动生成、无人类创造性介入的内容,则不宜纳入软著保护范畴。这一细化规定既符合著作权法“鼓励人类创作”的立法宗旨,也能为AI产业的发展提供清晰的规则指引。

其次,应当补充AI训练数据使用的相关规则,明确“合理使用”的边界。例如,规定非商业性、研究性的AI训练数据使用可视为合理使用,但大规模商业性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为训练数据,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。这一规则既能保障AI企业的发展空间,也能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
最后,应当完善软著侵权判定的技术标准,引入AI代码比对、溯源分析等技术手段作为证据补充。同时,建立AI软著侵权的快速处理机制,提高纠纷解决效率,为AI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。

总之,AI技术的发展并未颠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逻辑,但对现有规则的适配性提出了更高要求。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作为软件产业的“基本法”,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,以平衡创新与保护的关系,推动AI软件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。从业者也应当加强对条例的学习与理解,通过合规的软著登记等手段,为自身的AI软件成果筑牢保护屏障。